石人沟铁矿“7·11”炸药爆炸事故深度揭秘

2009年7月11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1.23万元。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一)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以下简称石人沟铁矿)

(二)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公司)。

   2009年1月1日,石人沟铁矿与通业公司十八项目部(以下简称十八项目部)签订了外委生产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4月1日,十八项目部签订了井下采切、采矿工程合同书,并由十八项目部负责指定矿块的采准切割和矿房出矿施工(石人沟铁矿二期工程采矿生产)。十八项目部为挂靠在通业公司名下的一个项目单位,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资质。2005年7月,通业公司聘任刘宗江为十八项目部负责人,期限是6年,每年向通业公司交纳5万元资质使用费。通业公司于2006年10月5日为刘宗江办理了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矿山二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此证书系詹立新用刘宗江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刘宗江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和知情的情况下托人办理的),与石人沟铁矿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通业公司委托刘宗江签订的,詹立新虽为十八项目部实际控制人,但其没有任何合法的矿山管理资质。2008年10月7日,经唐山市公安局批准,十八项目部取得了地下岩土D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负责由硐口将火工品运送至井下炸药分发点,尔后再将火工品按各作业面申请的品种数量分发到各作业点进行爆破作业。其爆破队的管理和作业均由十八项目部负责。石人沟铁矿民爆运输服务中队负责地面上火工品的保管、运送工作。即:将火工品由炸药库运送到矿井口,并与矿井口安全检查员交接清楚后由硐口安检员监督下井即为结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7月11日9时30分左右,石人沟铁矿民爆运输服务中队用专用车辆运送民爆器材到达石人沟铁矿北区斜井井口,为通业公司施工队和温州矿山井巷工程公司施工队运送炸药14箱(336公斤),导爆管雷管600发(1-10段)。14箱炸药装入斜井矿车,由斜井卷扬送至斜井-60米水平井底车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公司施工队2人在躲避硐室对面车场人行道领走4箱炸药(事故后退库),搬运至距斜井井底车场300米以外的盲竖井-60米车场;通业公司施工队领走1箱炸药(事故后退库)。10时10分左右,通业公司施工队保管员王启在地面领取导爆管雷管600发撕下塑料包装,并用软绳通过导爆管内圈将导爆管雷管捆绑在一起背在后背上(导爆管每10个一把,共60把),人工徒步经斜井人行道由地表送至躲避硐室里间分发,10时25分发生爆炸。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通业公司和石人沟铁矿一面向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报告事故情况,一面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向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及唐山市矿山救护队求援。唐山市矿山救护队、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先后赶到现场,下井组织救援。唐山市政府和安监、公安部门以及遵化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也陆续抵达事故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组织抢险救援工作。18时35分,救援工作结束。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的同时,即自行对死者遗体(部分为尸块)进行了清理和打包,待救护队员到达事故现场时,只发现了6个尸体包,无法准确核定死亡人数。有鉴于此,现场指挥部要求:一方面继续全面搜救,确认井下再无死伤者;另一方面要求事故单位准确核实当班下井人数、升井人数和死伤人数。事故单位提供的情况为当班下井人数共66人,6人死于井下,60人升井(其中6人受伤,2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据此,唐山市上报事故死亡8人、伤6人的情况,同时,指示公安部门采取逐尸块做DNA鉴定,进一步准确核实死亡人数。

   7月16日,唐山市公安局向唐山市政府报告了DNA初步检测结果,受检尸块属于13名人员。唐山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求市公安局再次对死亡人数进行核查。至7月18日夜,通过对死亡矿工家属的全面走访排查,以及对十八项目部实际控制人詹立新等人的突击审讯,核实确定了16人死亡的基本情况。2009年7月20日,唐山市政府经过核查后,核实事故死亡人数为16人,并将该情况作了续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导爆管雷管在裸露运送途中造成导爆管破损,破损的导爆管雷管在无防爆设施的躲避硐室内发放,遇到漏电产生的电火花引发导爆管雷管爆炸,继而引发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将爆破器材的发放地点选择在斜井井底车场躲避硐室处,发放地点的照明电缆、照明灯具、空气开关、拉线开关、电压等级等不符合规定,且在爆破器材的运送、分发过程中,存在导爆管雷管裸露运送,炸药与导爆管雷管混放、混发现象。

   2.管理制度缺失,未制定爆炸物品分发和使用的协调、管理、检查制度

   3.石人沟铁矿民爆运输服务中队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发现通业公司施工队伍在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发放地点发放爆炸物品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向施工队供应爆炸物品;通业公司施工队爆破工王启运送导爆管雷管方式违反了《爆破安全规程》,石人沟铁矿民爆运输服务中队井口安检人员未予制止。

   4.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对民爆物品服务管理不到位。石人沟铁矿民爆服务中队共有58名涉爆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实际仅有7人持证上岗。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操作而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责任人员。

   1.王启,男,汉族,1953年生,十八项目部保管员。严重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温胜彬,男,汉族,1969年生,十八项目部保管员。严重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詹立新,男,汉族,1964年1月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十八项目部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徐群玲,男,汉族,1955年7月生,大专文化,十八项目部工程队副队长。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詹立立,男,汉族,1961年10月生,初中文化,十八项目部股东。私刻遵化市公安局石人沟派出所公章,伪造火化证明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韩健,男,汉族,1973年2月生,高中文化,遵化市石油公司职工。私刻遵化市公安局石人沟派出所公章,伪造火化证明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张笃超,男,汉族,1964年7月生,通业公司副总经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下属施工队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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